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7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黃俊彰

被告 張珮芳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遷出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77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杭倫

書記官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二月五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怡惠

           法 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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