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被告 張珮芳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遷出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77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杭倫
書記官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二月五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怡惠
法 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