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1001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簡字第8020號),乃簽准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甲○○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東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玉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