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所示各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1、2、3、4、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6、7所示各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減刑為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刑。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將附表編號1、2、3、4、5及編號6、7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偽造文書│施用二級│轉讓二級│持有毒品││││毒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肆月,如│伍月,如│玖月│叁月,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以銀元叁││以銀元叁│││佰元折算│佰元折算││佰元折算│││壹日│壹日││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216條│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第10條第│第8條第2│第11條第││││2項│項│1項│├──────┼────┼────┼────┼────┤│犯罪日期│91年1月│92年9月│94年1月│94年3月│││17日│9日至94│12日至94│16日││││年3月16│年3月6│││││日│日││├──────┼────┼────┼────┼────┤││臺灣板橋│臺灣臺北│臺灣臺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偵查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年度案號│91年度偵│94年度毒│94年度偵│94年度偵│││字第│偵字第│字第6844│字第9035│││17408號│744號│號│號│├─┬────┼────┼────┼────┼────┤││法院│臺灣板橋│臺灣臺北│臺灣臺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94年度簡│94年度訴│94年度簡││事││緝字第57│字第1103│字第828│字第1557││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4年5月│94年6月│94年8月│94年8月││││27日│21日│24日│31日│├─┼────┼────┼────┼────┼────┤││法院│臺灣板橋│臺灣臺北│臺灣臺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94年度簡│94年度訴│94年度簡││判││緝字第57│字第1103│字第828│字第1557││決││號│號│號│號││├────┼────┼────┼────┼────┤││確定日期│94年6月│94年7月│94年10月│94年11月││││27日│25日│3日│7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貳月,如│貳月又拾│肆月又拾│壹月又拾│││易科罰金│伍日,如│伍日,如│伍日,如│││以銀元叁│易科罰金│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佰元折算│以銀元叁│以銀元叁│以銀元叁│││壹日│佰元折算│佰元折算│佰元折算││││壹日│壹日│壹日│├──────┼────┴────┴────┴────┤│附註│編號1、2、3、4、5定應執行刑│└──────┴───────────────────┘┌──────┬────┬────┬────┬────┐│編號│五│六│七│八│├──────┼────┼────┼────┼────┤│罪名│施用一級│施用一級│施用二級│賭博│││毒品│毒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貳萬│││柒月│柒月│陸月│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刑法第│││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266條│││第10條第│第10條第│第10條第││││1項│1項│2項││├──────┼────┼────┼────┼────┤│犯罪日期│94年6月│95年3月│95年3月│95年3月│││20日│22日│22日│22日│├──────┼────┼────┼────┼────┤││臺灣臺北│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偵查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年度案號│94年度毒│95年度毒│95年度偵│95年度偵│││偵字第│偵字第│字第│字第│││1768號│2476號│2476號│11649號│├─┬────┼────┼────┼────┼────┤││法院│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95年度訴│95年度訴│95年度簡││事││字第1078│字第1256│字第1256│字第7149││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5年10月│95年5月│95年5月│95年12月││││19日│22日│22日│20日│├─┼────┼────┼────┼────┼────┤││法院│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95年度訴│95年度訴│95年度簡││判││字第1078│字第1256│字第1256│字第7149││決││號│號│號│號││├────┼────┼────┼────┼────┤││確定日期│95年11月│95年6月│95年6月│96年1月││││27日│16日│16日│5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壹萬│││叁月又拾│叁月又拾│叁月,如│元,如易│││伍日,如│伍日,如│易科罰金│服勞役以│││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銀元叁│新臺幣壹│││以銀元叁│以銀元叁│佰元折算│仟元折算│││佰元折算│佰元折算│壹日│壹日│││壹日│壹日│││├──────┼────┼────┴────┼────┤│附註││編號6、7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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