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18號聲請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相對人 何金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程序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聲請人陳報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6萬7,345元及利息未清償,且尚積欠其他多筆欠款,而經本院查得相對人於民國107、10
8年度所得均為9,271元,且名下僅有汽車1台及股份,價值僅
13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在卷可考,應認本件破產財團價額未逾10萬元,應徵聲請費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