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萬傳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萬傳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惟其業於民國109年10月24日死亡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既已死亡,則刑之執行對象業已失其存在,已無執行刑罰及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是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