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25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勝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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