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智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智簡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慧珍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字第28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慧珍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並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共拾件,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附件附表一分別更正為後附之附表一及二,證據並補充「被告於本院調查訊問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林慧珍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自民國99年10月30日前某日起至99年10月30日上午12時20分許為警查獲止,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乃屬集合犯行為,應論以一罪。另被告同時販賣未得不同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數商品,係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處斷。
三、本院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所販售者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以營利,顯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其行為並已對商標權人之商譽造成損害,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於本院調查訊問時坦承犯行,並審酌其販賣仿冒商品之期間短暫、經查扣仿冒商品之數量非眾、造成商品專用權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林慧珍前於95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7月、緩刑2年確定,嗣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76條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則被告應視為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茲念其僅因一時失慮,以致誤罹刑章,諒以經此偵、審程序,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2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向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另併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共10件,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附表一:
┌──┬────────────┬──────┬───────┐│編號│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商品│├──┼────────────┼──────┼───────┤│1│瑞士商勞力士公司│第00000000號│錶等類似商品。│├──┼────────────┼──────┼───────┤│2│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各種錶等類似商│││││品。│├──┼────────────┼──────┼───────┤│3│瑞士商崑崙錶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錶等類似商品。│└──┴────────────┴──────┴───────┘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勞力士商標手錶│2│├──┼─────────────┼─────┤│2│仿冒卡地亞商標錶│1│├──┼─────────────┼─────┤│3│仿冒崑崙商標錶│1│├──┼─────────────┼─────┤│4│仿冒精工商標錶│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811號被告林慧珍女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87巷6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慧珍明知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此等註冊商標商品,或將此商品陳列及販賣。詎林慧珍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民國99年10月30日前之某日許,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元至20元之不等價格,自某不詳資源回收場內,販入仿冒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商標之商品後,於民國99年10月30日上午9時起,在高雄市○○區○○路與十全路交岔口二手市場所擺設之攤位內,陳列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並以每件100元至50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嗣於99年10月30日上午12時20分許,為警在上開攤位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共10件(仿冒SEIKO商標手錶6只,因臺灣地區無鑑定,無法確認真偽)。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林慧珍矢口否認有何上揭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伊以10元至20元不等價格販入仿冒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品,再以100元至500元之價格轉售,不知道扣案物是仿冒品云云。經查:(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商標權人瑞士商勞力士公司、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瑞士商崑崙錶有限公司鑑定人 賴麗玉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證明書、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份及蒐證照片10張,另有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扣案可資佐證。(二)又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均係屬國際知名品牌,廣見於各類電視節目、廣告媒體或專賣店,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且被告亦自承:知悉附表一所示各商標,但不知真品或仿冒品等語明確。從而,被告僅以1件10元至20之價格購入扣案手錶,並以100元至500元之價格出售,被告所取得及欲出售上開商品之價格,顯與市場上真品之價格差距甚大,況扣案之仿冒商標服飾之材質、配件及製工均甚粗糙,則被告以低於真品價格之代價販入商品,自係於販入之時,即已知悉該等商品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林慧珍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10件,請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檢察官王啟明【附表一】┌──┬────────────┬──────┬───────┐│編號│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商品│├──┼────────────┼──────┼───────┤│1│瑞士商勞力士公司│第00000000號│錶等類似商品。│├──┼────────────┼──────┼───────┤│2│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各種錶等類似商│││││品。│├──┼────────────┼──────┼───────┤│3│瑞士商崑崙錶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錶等類似商品。│└──┴────────────┴──────┴───────┘┌──┬─────────────┬─────┐│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勞力士商標手錶│2│├──┼─────────────┼─────┤│2│仿冒卡地亞商標錶│1│├──┼─────────────┼─────┤│3│仿冒崑崙商標錶│1│├──┼─────────────┼─────┤│4│仿冒精工商標錶│6│└──┴─────────────┴─────┘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