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2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蘇晋賢指定辯護人楊振裕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中華民國10
0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8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晋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蘇晋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7日為第一審判決,並於100年8月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之現居地,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於
100年8月9日提起上訴等情,有本院刑事判決書、送達證書及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茲因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雅苑
法官王子榮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