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8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毒偵字第2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以89年度毒偵字第2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60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以90年度毒偵字第2260號為不起訴處分。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明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及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五年內,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晚上八時許止,以火燒烤玻璃吸食器之方式,在臺南縣七股鄉義和村其舅舅住處之路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一時五十分許,在臺南市○○○路與中華西路交岔路口,經警於其左手及褲袋中,分別查扣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五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一組,警方並經甲○○同意,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告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經警採尿(尿液檢體
編號F-436號),經送臺南市衛生局以免疫法.TOXI-LAB分析法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及臺南市衛生局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煙)南市衛驗字第931178號檢驗成績書各一紙附卷(詳警卷第八頁;偵查卷第十九頁)可參。
㈢扣案結晶一包(毛重0.五公克),經警方依聯勤二0四廠
製造之毒品檢驗盒(安非他命)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紙在卷(詳警卷第四頁)可參。㈣扣押書一紙、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及玻璃球吸食器一組之照片一幀附卷(詳警卷第三頁、第七頁)可憑。
㈤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五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一組扣案可資佐證。
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
三、查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故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素行,經施以二次觀察、勒戒矯治程序,猶不知悔改,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並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狀況、施用毒品之期間、犯罪後之態度及施用毒品自戕身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五公克),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玻璃球吸食器一組,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