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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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傷害罪,所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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