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及搶奪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