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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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8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清鳳 (即 張勝雄 之繼承人)
張凱傢 (即張勝雄之繼承人) 張少華 (即張勝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勝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