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志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志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葉志平因犯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03.30│101.04.08│101.02.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196號│偵字第8196號│毒偵字第105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實││338號│338號│1308號││審├──────┼────────┼────────┼────────┤││判決日期│101.05.18│101.05.18│101.06.28│├─┼──────┼────────┼────────┼────────┤│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決││338號│338號│1308號││├──────┼────────┼────────┼────────┤││判決│101.06.11│101.06.11│101.06.2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執│││執字第7107號(編│執字第7107號(編│富字第8699號│││號1至2數罪併罰定│號1至2數罪併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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