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原告 黃碧惠 被告 王家麒 被告政陽興業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義南 被告政陽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兩傳上列被告王家麒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家麒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62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378號判決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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