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643號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潘坤水 即大力行
吳金爐 張世坤 即大昇電器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