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魏薇律師被告 王勳聖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金上訴字第2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林家賢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