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丙○○丁○○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春米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4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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