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01號聲請人 郭芷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0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255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中國文化大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99年11月22日│8,400元│BO0000000││││東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