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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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23號聲請人 黄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普通股│1│448│└──┴────────────┴───────┴────┴───┴──┘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