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183號上訴人安日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美緣 上列當事人與基隆市消防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金額轉換■,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金額轉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__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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