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31號聲請人 李建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268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38680│1│397│└──┴──────────┴───────┴───┴──┘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