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35號原告 楊文章 訴訟代理人 孫詠聖
楊文旗 楊朝琛 楊朝明 邱基龍 訴訟代理人 邱慶鋒 被告 周丁清 兼訴訟代理 周丁炎 ○巷00號
周丁炎被告 周丁財
周丁科 周丁旺 李文 樞鄧 李玉蓮 李玉玲 李煥能 徐英妹 李文峯 李文(歿) 黃美紅 李宗錡 李玉霞 (歿)池騰永池 榮貴 池榮陽 李玉君 李玉蓉李玉如 李藍 滿妹 李文良 李文川 李文麗 李文芳 李文意 羅温寶妹 羅順松 羅順源 羅玉秀 羅玉蘭 羅勳衡 羅桂香 黃秀枝 詹坤達 詹宗祥 詹玉如 詹侑蓉 前列黃秀枝、詹宗祥、詹玉如、詹侑蓉共同兼訴訟代理 楊文霖 ○0巷00○0弄0號被告 詹昭鎣
詹招英 詹美英 楊劉愛 楊文霖 楊裕豐 楊素敏 追加被告 張文燦
張建弘 張家芸 張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李玉蓉為被告李玉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玉霞於起訴後之民國105年2月2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應為其妹即被告李玉蓉(按李玉霞之父母已歿,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餘兄弟姊妹均拋棄繼承),此有李玉霞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民事跨院資料查詢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269號裁定影本等在卷可稽。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宋國鎮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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