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35號原告 楊文章 訴訟代理人 孫詠聖
楊文旗 楊朝琛 楊朝明 邱基龍 訴訟代理人 邱慶鋒 被告 周丁清 兼訴訟代理 周丁炎 ○巷00號
周丁炎被告 周丁財
周丁科 周丁旺 李文 樞鄧 李玉蓮 李玉玲 李煥能 徐英妹 李文峯 李文(歿) 黃美紅 李宗錡 李玉霞 (歿)池騰永池 榮貴 池榮陽 李玉君 李玉蓉 吳 李玉如 李藍 滿妹 李文良 李文川 李文麗 李文芳 李文意 羅温寶妹 羅順松 羅順源 羅玉秀 羅玉蘭 羅勳衡 羅桂香 黃秀枝 詹坤達 詹宗祥 詹玉如 詹侑蓉 前列黃秀枝、詹宗祥、詹玉如、詹侑蓉共同兼訴訟代理 楊文霖 ○0巷00○0弄0號被告 詹昭鎣
詹招英 詹美英 楊劉愛 楊文霖 楊裕豐 楊素敏 追加被告 張文燦
張建弘 張家芸 張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李玉蓉為被告李玉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玉霞於起訴後之民國105年2月2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應為其妹即被告李玉蓉(按李玉霞之父母已歿,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餘兄弟姊妹均拋棄繼承),此有李玉霞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民事跨院資料查詢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269號裁定影本等在卷可稽。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宋國鎮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