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38號
104年度聲字第1801號104年度聲字第1803號抗告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如附表所示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出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另聲請人雖於聲明異議狀記載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就法官迴避事由全未釋明,本院認無停止訴訟必要,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世芳
法官楊雅清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
┌──┬──────────┬─────────┬───────┐│編號│本案│聲請人│終結日期│├──┼──────────┼─────────┼───────┤│01│104年度聲字第1638號│魏高明│104年10月30日││││ 魏陳秀芳 │││││廖秀松││├──┼──────────┼─────────┼───────┤│02│104年度聲字第1801號│魏高明│104年12月30日││││運轉實業有限公司│││││百視享企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03│104年度聲字第1803號│魏高明│104年11月30日││││運轉實業有限公司│││││百視享企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