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95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嘉文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48號),聲請交付筆錄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無辯護人之被告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影本。聲請人被訴竊盜案件,經鈞院審理在案,因聲請人現於台北監獄服刑中,不克親自前往鈞院調閱相關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4條之規定聲請調卷云云。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經第二審法院判決後,即告確定。經查本院受理102年度上易字第2548號陳嘉文竊盜案件,已於103年4月8日公開宣示判決在案,有該案刑事判決一份可憑,因屬第二審法院之終審判決,一經判決,於宣示時即告確定,是以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判決確定後並不得聲請預納費用交付卷內筆錄影本。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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