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13號原告 閻昌來 上列原告閻昌來與被告 林義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