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3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327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志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附表所載,係按「上開利率」計算,惟利息附表所示之利率有二:年息18.25%、15%,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二、債務人洪志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