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2號原告 陳季安
陳季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 律師
江鶴鵬 律師被告 曹耀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曾耀清 」之記載,應更正為「曹耀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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