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80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金雨 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高富 原名 陳高鵬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807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肆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票載
金額合計新臺幣904,366元,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不獲付
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情,
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
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
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楊銘仁
法官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楊銘仁
附表:
┌──┬─────┬──────┬────┬─────┬─────┬────────┐
│編號│票號│發票日│發票人│票面金額│付款人│利息之計算│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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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0000000│97年3月18日│金雨彩色│462,830元│臺灣銀行三│自97年3月18日起│
││││印刷股份││民分行│至清償日止,按年│
││││有限公司│││息6%計算之利息。│
├──┼─────┼──────┼────┼─────┼─────┼────────┤
│2│AW0000000│97年3月31日│同上│441,536元│同上│自97年3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6%計算之利息。│
├──┼─────┼──────┼────┼─────┼─────┼────────┤
│││││904,3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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