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2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參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 記 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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