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9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6003619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8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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