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5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甲字第1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3日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經本院以96年度林簡字第43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28號)案件,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原判決所為之沒收,不在減刑之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刑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