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4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貪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甲字第1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貪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壹年。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0月18日犯貪污罪,經本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2號、95年度重訴字第5號(偵查案號: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03、1804、1805、1991、23
77、2738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5月、褫奪公權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受刑人所犯行賄罪,係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縱減刑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亦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意旨另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有未合,應予駁回。至原判決諭知褫奪公權部分,因期間未逾1年,及原判決所為之沒收,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