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917號
即上訴人 牛淑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積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