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917號
即上訴人  牛淑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積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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