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4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洪瑞煌
被   告  王鳳鳴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岡簡字第40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
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意芳
  書 記 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三九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日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收壹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叁佰元之逾期手
續費,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三期
為限,共計收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
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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