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83號原告 李峮誼 被告 熊李水金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8,5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6,7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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