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7號原告 李榮超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國家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迄今仍未補正,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