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原告 林宜瑩 被告 賴梅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4年度易字第3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4年度附民字第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賴梅蘭就渠所涉犯對原告林宜瑩竊盜犯行,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39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須駁回原告之訴。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原告之訴駁回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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