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10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12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代幣貳仟壹佰捌拾枚及電玩營收表壹張,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而觸犯同條例第22條之罪,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又被告與共犯即店員 蔡依庭 就前開賭博及違規經營電子遊戲場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及賭博之行為,雖自民國95年11月某日起持續至96年4月20日為警查獲時止,然其上開行為,本質上即含有反覆為之特質,並具有場所相同、時間密接性,足認被告自始即基於反覆實施之犯意,應屬具有預定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之集合犯,應包括地論以一罪。又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論處。本院審酌被告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即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傷害政府對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又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妨害社會善良風俗,另衡量其犯後態度、擺設電子遊戲機之數量及違法營業之期間及犯後態度非佳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智識及教育程度(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將宣告刑減為2分之1,爰減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魔法球及動物奇觀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各含IC版1塊),係當場供賭博所用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及代幣2,180枚及電玩營收表1張,均係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及共犯即證人蔡依庭供承在卷,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自證人 潘育文 扣得之1,200元,因係其犯賭博罪所取得之財物,非被告及共犯蔡依庭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編號│機台名稱│數量(台)│├──┼────────────────────┼─────┤│一│LUCKDOGS電玩(主機1台)│1│├──┼────────────────────┼─────┤│二│動物奇觀電玩EMPIRECHARM(各含IC版1塊)│2│├──┼────────────────────┼─────┤│三│春秋二代電玩(含IC版1塊)│1│├──┼────────────────────┼─────┤│四│魔法球電玩(含IC版1塊)│1│├──┼────────────────────┼─────┤│五│LUCKDOGS電玩(含IC版1塊)│1│├──┼────────────────────┼─────┤│六│夢幻精靈禮品機電玩(含IC版1塊)│1│├──┼────────────────────┼─────┤│七│全家樂選物販賣機電玩(含IC版1塊)│1│├──┼────────────────────┼─────┤│八│JAWS電玩(含IC版1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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