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3號債權人 鍾雪梅 債務人 葉月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簽發系爭支票,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請求清償。惟查除票號FD0000000號支票有卷附退票理由單可知債權人已為提示,其餘則未經提示。準此,債權人既未提出業已將票號FD0000000號、MD0000000號二紙支票為提示之釋明文件,則自難認債權人已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且盡其法律上之釋明義務而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票款40萬元,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超過30萬元暨其利息部分之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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