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9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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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91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假釋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補充或變更司法院解釋。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391號聲請人 鄭小萍 上列聲請人為假釋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補充或變更司法院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未能充分反映不法行為之內涵,顯為立法恣意,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已不符人權保障之要求,應有補充或變更之必要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對於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未違憲之法規範,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者,得依第
3章有關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
4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未據確定終局裁判而聲請,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