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9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告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397號聲請人 陳明雪 上列聲請人因告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1年9月
22日雄檢 信德 111他4686字第1119071810號及112年2月24日雄檢信荒111他7409字第1129014097號書函(下合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或確定終局裁判,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檢附之系爭函非屬確定終局裁判,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