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3號
原   告  吳乃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秀華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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