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三四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楓茹~F0~T48┌──────────────────────────────────────────────────┐│股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八八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千如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E0000000─八│││壹萬││├─┼───────────────┼──────────────┼────┼───┼────┼───┤│2│千如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E0000000─0│││壹萬││├─┼───────────────┼──────────────┼────┼───┼────┼───┤│3│千如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E0000000─一│││壹萬││├─┼───────────────┼──────────────┼────┼───┼────┼───┤│4│千如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E0000000─三│││壹萬││├─┼───────────────┼──────────────┼────┼───┼────┼───┤│5│千如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E0000000─五│││壹萬││├─┼───────────────┼──────────────┼────┼───┼────┼───┤│6│千如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E0000000─一│││壹萬││├─┼───────────────┼──────────────┼────┼───┼────┼───┤│7│千如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E0000000─三│││壹萬││├─┼───────────────┼──────────────┼────┼───┼────┼───┤│8│千如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三│││壹仟││├─┼───────────────┼──────────────┼────┼───┼────┼───┤│9│千如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三│││柒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