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9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彭郁群 相對人 潘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附表關於52383建號備考欄「(含停車位編號:11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96)、(含停車位編號:11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96)」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刪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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