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96號原告 張尚德 訴訟代理人 黃素真
張世興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瓊苓 律師
張日昌 律師追加被告 黃碧穎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上列原告與 游勝勳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追加黃碧穎為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違背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253條規定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繫屬中,臺北巿○○區○○街0段000號3樓房屋原事實上處分權人即被告 林欣芳 於民國109年11月9日將該屋移轉予黃碧穎(本院卷四第173頁),黃碧穎聲請承當訴訟,並表明願承受林欣芳在本件之權利義務,業經兩造同意(本院卷四第214頁),而為本院准許。黃碧穎既已承當訴訟,即為本件訴訟當事人,並經本院以107年度重訴字第396號判決判命黃碧穎應給付原告不當得利在案,原告另狀追加黃碧穎為被告而為同一請求(本院卷四第188頁),自與上開規定有違,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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