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9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0900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朱勝昌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正確法定代理人之聲請狀並蓋正確之公司大小章,附具兩件繕本到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