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吳宣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3,33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加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