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575號聲請人A01代理人 張伯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贍養費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A02給付贍養費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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