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16號聲請人 吳咨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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