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1號聲請人 李國瑞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李國瑞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本院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誤,堪認屬實。準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洪忠改